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发表12000字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面介绍民族区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各自治地方享有的充分自治权及其在国家的支持、帮助和自身努力下,各项事业取得的历史性发展。

  白皮书说,新中国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是基于中国国情作出的“重大历史抉择”。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白皮书指出,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到充分保障。他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可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白皮书说,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5年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大建设工程,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人民币。国家通过投资建设“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重大工程,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白皮书说,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对外贸易和旅游业迅速发展。

  白皮书指出,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原载《新华网》20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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