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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ATM机出错 恶意提款171次被判无期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新快报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记者 黄琼 见习记者 李斯璐)
专家研讨“许霆取款案” 许父要将官司打到底
“许霆取款案”在国内引发热议。昨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摸黑出发,赶来广州,为的就是参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专门为此案召开的研讨会。昨日下午,记者在律师事务所里采访了许彩亮。他一脸的风尘仆仆,眼里满布血丝,抵达广州后还没来得及安顿,就来到律师事务所商量儿子的事情。整个采访过程中,许父不断地抽烟,声音沙哑,提到许霆时一度哽咽。
许父:定他盗窃罪,我理解不了。
记者:您认为许霆应该被定为盗窃罪吗?
许父:定他盗窃罪,我理解不了,你拿了人家多少钱,把钱找回来就行了,为何还要告人盗窃。
记者:您对案子是怎么想的?
许父:案子很简单,把钱退回去就没事了。我觉得,银行报案是有问题的,找不到许霆还钱,为何不联系他家人呢?如果找到我们,我们一定想办法把钱还了,要是犯盗窃罪,该有破案的过程,他用的是工资卡,身份资料都很清楚。
记者:那笔钱现在你们帮他还了吗?
许父:现在还没还,怎么还呢?罪都判下来了,还判得那么重,要是能把案子翻过来,我一定分文不少地把钱退给银行。
记者:出事后,他有跟您联系吗?
许父:有,他说“我犯了事,这么大的事情你也管不了,我不回来了,我自己来处理。”
记者:您眼中的许霆是个怎样的人?
许父:他可是村里公认的乖孩子。我们家生活很困难,我管孩子管得比较严,他闯了祸就不敢回家,怕挨打,就拿着被子到房顶上去住。
记者:会不会是由于当时贪了小便宜,才导致今天出事?
许父:他一直都不是一个见钱眼开的人,思想觉悟本来是很高的。他最开始取了钱的时候都跟姓郭的说要交给领导。郭安山说这是银行出错,不关我们事,他才糊涂了。
记者:判下来后,您有什么感觉?
许父:眼看着许霆被定了盗窃罪,我知道没办法了,就跟律师说,你们按照程序办,我等判决。判10年我就上告10年,判15年我就上诉15年。
知名法学家将专题研讨
本周日,全国第四届“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将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记者获悉,会后,“许霆取款案”将被提上议程,与会的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教授徐松林、民商法副教授关永宏等10多名法学专家将开一个小型的研讨会,集中讨论此案。
据了解,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昨日抵达广州,为许霆一案提供材料。云集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香港中文大学教授余兴中等100多名知名法学学者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将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会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将邀请5名-10名与会专家,专门为“许霆取款案”召开一个研讨会,许彩亮也将旁听。时间初步定于周日下午3时。“许霆取款案”中,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受到法律界广泛关注,此次研讨会将对此案从法律角度进行集中探讨。
■许霆笔录曝光
多按个“零”改变一生
“我从取款机取了大约4万多元的时候,我把这些钱塞到上衣里面,塞呀、塞呀,塞得鼓鼓的,然后用皮带扎好。”
——摘自许霆笔录
仅仅多按了一个“零”,许霆的人生从此改变了。
一个家人朋友眼中的“好孩子”、一个律师眼中的“厚道人”、一个“1.8米,相貌堂堂的帅小伙”,怀揣恶意取款获得的17.5万元走上了流离失所的逃亡之路,“不敢回家,怕连累家人”,最终成为阶下囚。
一路走来,他也曾后悔过、挣扎过,甚至一度想报警、想报告领导,但最终面对“送到眼前的金钱”还是下狠心拿了。其辩护律师的话一针见血:“看到钱能不拿吗?恐怕很多人都过不了这一关。”但为此赔上自己的终身,对于许霆来说是“太沉重了”。
2006年4月21晚10时,23岁的许霆像往常一样来到银行柜员机前面取钱。他穷,卡上只有170元。
据许霆笔录称,“我原本想取100元的,不知怎么的多按了一个‘0',变成了取1000元,谁知那取款机真的吐出了1000元。我觉得很惊奇。我原来的卡上只有170多元,我查了一下余额,发现没有扣钱。然后,我再按了一次取款1000元,那提款机又吐出了1000元……就这样,我连续使用银行卡,那提款机也不断吐出1000元来。”
“我从取款机取了大约4万多元的时候,郭安山(已因盗窃罪被判刑)走过来找我,看见这个情况,非常惊奇,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不知道。我把这些钱塞到上衣里面,塞呀、塞呀,然后用皮带扎好,塞得鼓鼓的。”当时,许霆“满脸是汗”。
两人回到宿舍,许霆“掀开衣服,从身上掉下一叠叠的钱”,他们把钱全倒到床上,数了一下有6万多。
许霆在笔录中称,“我和郭安山聊天,问要不要报案或者是报告公司的领导,郭安山说‘那机器是坏的,不用怕的'。”
据许霆笔录称,“郭安山说再去取,用他的银行卡去取,我叫他不要去了。我说,我这里给你10000元,然后就真的给了郭10000元。但他(郭安山)仍然很激动,要我和他一起去,我便同意了。”
那时大约凌晨1点多,许霆和郭安山都分别再次去提款……这次,他们“忘记取了多少次”。
两人再度作案后,还回到宿舍坐了一会儿,冷静了一下。郭安山说还要回去取,许霆说,“你去吧,我就不去了”。
许霆被抓后,曾万分后悔地说:“开始我有想过要报案或报银行,但郭安山不让我报,还做我的思想工作,后来我就没报了,也没有告诉公司。”就此错过了挽救的机会。
据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介绍,取完钱后,许霆一直非常担心,心里琢磨着,银行一定会来追讨的,到时候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22日,星期六。许霆照常回到单位值班,他看到高院人来人往,一有人走进警卫室,就“疑神疑鬼”,以为是银行派来的人。结果,当天相安无事。
23日,星期天。本不是许霆值班,但他也回到值班室等候,也是风平浪静地度过。
星期一早上,许霆以为银行不回来追讨那十几万元,便立离开了单位。谁知,银行总部当天下午才接到报告,当银行联系上许霆所在的保安公司时,他已经不辞而别,离开广州。
此后,在逃亡的路上,许霆丢了5万元钱,另外投资10万开网吧也亏了本,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今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落网。(记者 余亚莲 李斯璐)
儿子恶意取款判无期 老父还钱无门喊不平
许霆父亲称会一辈子告下去
金羊网 2007-12-24
本报讯 据《新快报》报道:连日来,“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被判无期”案持续高温,网上各大论坛讨论激烈,国内媒体纷纷介入采访。昨日上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与许霆父亲许彩亮取得联系,赶到广州专访许彩亮。面对央视镜头,许彩亮称,儿子出事后,自己还钱无门。“我是还钱无门啊”
记者:当你知道许霆的事以后,有没有想过把钱还给银行?
许父:有!钱不是自己的,就算借钱我也要把钱还清。我们的村子算比较富裕的,今年开发区征了村民的地,每亩地补偿2万元,我们的生活都很富足,也有能力还17.5万元。事出仓促,我一时没办法来广州,所以委托一个在广州的朋友把我的电话、地址留给银行,请他们过来山西一趟,大家一起商量一下还钱的事。银行和派出所的人也来过,但他们丝毫没提还钱的事,只一味让我劝儿子自首。
到今年6月份,我儿子被捉后,我的朋友又跟银行联系,看能不能把款给还了,但银行说,这事已经立案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还不还钱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再插手……我是还钱无门啊。
记者:一审的时候你也去听了吧,你怎么看法院的审案?
许父:这案子审得不公平,银行报案后,派出所就立案了,直指我儿子盗窃,他们又没去查有错的ATM,这样立案本身就证据不足。审讯中,银行也没作为被害人出现,反而让法院(实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我儿子不公。银行一直说自己受害,为何不来跟我要钱?我把多给的钱给回就行了嘛,何必立案呢?“我会一直告下去”
记者:那你打算怎么做?
许父:我会一直上诉,一辈子告下去。
记者:如果告一辈子都是这个结果,你会怎么想?
许父:这个……就真不知道,我真觉得活着也没意义了。
法学专家今日研讨“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
金羊网 2007-12-23
本报讯 据《新快报》报道:今天下午3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将组织一场主题为“柜员机出错,取款人的法律责任”的小型研讨会,与会专家将以“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为案例进行研讨。
昨日,许霆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事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该保安曾是许霆的上级,他向记者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说法把许霆给“吓着”了。
在该保安的印象中,许霆入职以来,一直表现良好。据该保安回忆,2006年4月24日上午,许霆以“回家考公务员”为由向单位辞职离开广州。当天下午,银行发现许霆的行为后找到保安公司,许霆已经逃走。
该保安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与他联系,许霆向他交待了事情的经过。“他说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还说不想再过这种(逃亡)生活了。”这名保安随后建议许霆和广州市商业银行联系。据介绍,该银行一位姓卢的科长常与该保安联系,希望能得到许霆的行踪,保安便把卢科长的联系方式给了许霆。“许霆和银行联系后,又打来电话,说卢科长告诉他,那17.5万元不论还不还,他都要坐牢。当时他说很害怕,挂了电话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记者试图联系“卢科长”证实该说法,但对方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李斯璐)
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 许霆家人提供
“许霆取款案”研讨会昨举行,专家们多认为量刑过重
金羊网 2007-12-24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报道:昨日下午3时至4时30分,“许霆取款”案专题研讨会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内的多名国内著名法律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对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专家们的看法多有不同,但对于量刑,专家们普遍认为判许霆无期徒刑有些过重。
贺卫方:“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表示,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无期。”
贺卫方认为,许霆171次恶意取款,的确已经构成盗窃罪,但银行也有过错,“如果案发后一两个小时,银行不知道还情有可原,但在案发后整整23个小时,银行都不知道就有点说不过去了。”“许霆大摇大摆地进入了一个场所,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很少听说有人这样盗窃的,只能说,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贺卫方认为,这样的行为被判无期徒刑有些过于严苛,“目前,我国越来越减少死刑,全世界都在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罪过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我不赞成无期徒刑。”
许章润:“银行应负‘引诱’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表示,“一个普通公民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以非暴力的方式拿去了不属于他的钱财,就要为此付出终身自由的代价,法律太严苛了。”许章润认为,本案所以发生,是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才给了许霆可乘之机,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被告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
许章润还表示,“银行和顾客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务债权的关系。案发后,银行应该首先用民事手段来向许霆进行追讨,而不应该直接动用公共权力。不该一开始就找警方、检方、法院,这种行为是粗暴的,不合理的。
“龟儿子,太重了!”许章润的最后一句话语惊四座,会场响起一片掌声。
徐松林:“这根本不能算盗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就不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
许霆恶意取款案续: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
2007年12月23日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今天下午3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将组织一场主题为“柜员机出错,取款人的法律责任”的小型研讨会,与会专家将以“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为案例进行研讨。
昨日,许霆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事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该保安曾是许霆的上级,他向记者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说法把许霆给“吓着”了。
还不还钱都要坐牢?
在该保安的印象中,许霆入职以来,一直表现良好。据该保安回忆,2006年4月24日上午,许霆以“回家考公务员”为由向单位辞职离开广州。“许霆在保安队里表现不错,领导都觉得他有发展潜力。”当天下午,银行发现许霆的行为后找到保安公司,但此时许霆已经逃走。
该保安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与他联系,许霆向他交待了事情的经过。“他说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还说不想再过这种(逃亡)生活了。”这名保安随后建议许霆和广州市商业银行联系。据介绍,该银行一位姓卢的科长常与该保安联系,希望能得到许霆的行踪,保安便把卢科长的联系方式给了许霆。“许霆和银行联系后,又打来电话,说卢科长告诉他,那17.5万元不论还不还,他都要坐牢。当时他说很害怕,挂了电话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记者试图联系“卢科长”证实该说法,但对方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
许父忙着接受采访
昨日是冬至,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说:“以前一家人都是热热闹闹地过冬至,今年我来了广州,许霆的妹妹在外地读书,老家只剩下孩子他妈一人留守了。”
许霆的案子自本报报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州电视台、南方台、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纷纷约见许父。昨日,许父更是在接受采访中度过了一天的大部分时间。昨日下午3时,许父在经纶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广州电视台的采访。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ATM机厂商已赔偿银行
2007年12月25日 来源:中经网
事发ATM机上贴的告示。黄琼/摄
广州商业银行出故障的ATM机已被围蔽。
自本报连续报道“许霆取款案”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此案保持着高度关注。近段时间,网友、法学专家继续对此案发表不同的观点。昨日,记者再度来到事发银行采访,广州商业银行恒福支行离行式监控管理中心(即ATM机的管理部门)的一工作人员称,该行因ATM机故障损失早已赔付,但赔付的人并非许父,也非保险公司,而是ATM机的生产和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该工作人员称,“我们银行没有损失。”
“广电运通公司早赔了”
据本报此前报道,去年4月21日下午5时,广电运通公司为广州商业银行进行ATM机系统升级后,位于广电运通集团楼下的离行式ATM机发生了异常。晚上许霆拿着存有175元的银行卡,在该ATM机准备取款100元时,由于多按了一个零,变成了取1000元。当他看到ATM机如数吐出1000元,并只扣1元的漏洞后,先后171次共取走17.5万元。据悉,该漏洞是4月24日早上由广州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翻查监控记录时发现的。随后,该部门立刻通知广州商业银行总行并报案。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广州商业银行恒福路支行,该行ATM机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内情不方便透露,“ATM机系统的生产和维护一直都是由广电运通公司负责的,我们只负责加钞。”那么,ATM机出现问题谁来负呢?难道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该工作人员表示,“这笔钱你不用担心,广电运通公司早就赔了。我们没有损失。”对于记者追问,为何三天后才发现是许霆取走的17.5万元,该工作人员称,“那是周末,大家都在休息。”当记者表示想进一步联系该支行领导时,工作人员和支行办公室保安都以“领导跟押钞车出去了”为由拒绝。
出事ATM机昨日已被封
为证实银行的说法,记者随后来到位于广州无线电集团大院内的广电运通公司采访,但被大门保安拦住,随后广电运通公司公共关系部部长詹先生以“现在很忙”为由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试图找到位于该公司楼下发生故障的ATM机,可是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后来在附近工地的一名工人的指点下,记者才在广州无线电集团保安室旁找到了它,但该机已被红蓝尼龙胶纸重重围蔽起来,上面贴着“因装修暂停使用”的告示。随后,记者向保安打听附近哪里有广州商业银行的ATM机,保安表示附近没有该型提款机。最后,记者小心撕开被包裹得密不透风的围蔽区,发现里面正是挂着“广州商业银行”标志的ATM机。
一装修人员向记者证实,围蔽处正是广州商业银行的ATM机,“就是被取走很多钱的那台ATM机。”从昨天起该处开始维修,还特意把ATM机“里三层,外三层”地密封起来。
广州市中院:上诉期间不宜说案
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来判决此案,并做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相信不少市民都期待法院相关人员能以案说法阐释清楚。昨日记者来到广州市中院,希望能联系到负责该案的审判人员,但负责接听电话的调研室苏主任表示,由于许霆本人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子即将进入二审程序,从相关法官管理规定来说,该案审判法官此时不宜作任何评论,同时,在询问过各审判法官后,他们也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挺许派”强势 “倒许派”现声
许霆案继续热议,网友群出现微妙分化
记者昨日浏览新浪、网易等热议“许霆取款案”的论坛,发现网友们都针对许霆案每日最新进展展开激烈讨论,新浪网表达观点的网友已近4万人。其中,“挺许派”依然强势。
但记者还发现,与前两天几乎一面倒地“挺许”不同,网友言论已悄然出现微妙变化,部分网友发出“倒许”的声音,尽管招来棒子不少,但赞同者依然大有人在。
一名新浪网友发言称,“杨明认为犯罪行为性质认定正确,并无不当。只是量刑过重,法院是否考虑从轻处罚。那些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同志,我建议你们多去学习刑法。不要动不动就信口雌黄,以免误导公众!因为法治社会需要理性的思维和冷静的思考!”而一名深圳网友则表示,“支持法院重判,这样的判决才能起到阻吓作用,有一颗贪婪的心早晚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名北京网友称,“钱不是自己的,怎么可能拿呢?要拿17万多元,花很长时间慢慢地取,取的时候还要担心被别人发现。这么个‘长时间’的过程,心里什么情况,难道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吗?一定知道自己在‘明知故犯’;拿了钱,就跑路,这不是明摆着嘛?自己很清楚自己干了什么。这就是所谓的‘善良’的好孩子?太搞笑了吧。”
对此,来自黑龙江佳木斯的网友表示认同,“审判是有震慑的作用,但不是绝对,它也是一种惩罚手段,银行是有责任,但他不仅自己盗取,还教唆他人,要我说判得还是轻了。”一名深圳网友跟帖赞同,“张子强的父亲还说自己的孩子是好孩子呢,没听说儿子是自己的好嘛!”
不过即便不认同许霆的做法,但仍有网友为其求情,一名孟加拉国网友称,“判个1年~2年到头了,不至于因为17万元判死刑吧,无期徒刑啊,他还是个24岁的孩子啊,无期等于宣判人家死刑啊。钱是要还的。我们等待着二审结果。”
新闻背景
“中国最大的ATM机生产商”
记者获悉,为广州商业银行生产和维护ATM机系统的广州广电运通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ATM机生产厂商(据其企业主页介绍)。据悉,广电运通还是一家规模颇大的上市公司。
据介绍,广电运通公司在1999年成立时,目标是抢占省内中小城镇的ATM机市场。自2004年以来该公司总资产分别是2.53亿元、3.56亿元、5.98亿元。2006年该公司的ATM机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达16.45%。2006年该公司为广州商业银行升级ATM机系统。升级完成后,2006年4月21日,广州商业银行位于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ATM机就出现异常情况,当晚就发生了“许霆取款案”。
广电运通于8月13日正式上市,登陆A股市场,以16.8元的发行价公开发行3600万股。上市当天,其股票就疯涨了344%,当天最高价格更高达84元。有资深投资专家向记者介绍,广电运通自上市以来走势良好,如今股价已破百元。(来源:新快报)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2007年12月18日 来源:新快报
机场路某处ATM机的进卡处,不久前被不法分子安装了一个带有电路板的木盒。ATM机的陷阱,已经越来越多。 记者 郗慧晶/摄(资料图片)
昨日《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报道出街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昨日凌晨3时,本报的相关报道在新快网上登载后,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
凌晨3点到昨日下午5时期间,回复报道的帖子共4604条。
记者看见,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
有律师认为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在该律师的发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赞成。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专家说法大PK
赞同重刑 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 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记者 黄琼 李斯璐)
171次恶意取款该不该究刑责:性质从第2次取款改变
2007年12月19日 来源:检察日报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广州客户许霆没有错过发财的绝好机会,反复操作,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被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其中不少律师在网站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认为不应对许霆追究刑责(12月18日《新快报》)。
那么,ATM机上恶意取款到底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呢?广州市中院的判决是定罪错误,还是量刑过重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反对意见和理由。部分律师认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甚至还有律师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而且“并无主动恶性”。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而只能由银行向其追回不当得利。
在笔者看来,上述律师的观点普遍犯了一个错误,即将许霆的全部取款行为混为一谈,笼而统之地谈论其行为性质。其实,对于许霆ATM机故障后的全部取款行为应分为两类,这两类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也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取款的“多吐少扣”,对于许霆来说是一种不当得利,完全属于民事领域的行为。因为许霆并没有任何不良意图,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但许霆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而当许霆得知ATM机故障,出现多吐少扣时,便勾起了利用机器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产发大财的贪欲,从第二取款行为之后的全部取款行为都完全改变了性质,成为以非法占有银行财物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而这种行为在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时理当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对ATM机故障银行方面是有过错的,但这种过错却不能改变客户恶意取款,非法占有的行为性质,更不能促成客户的“合理占有”。这就如同到门锁故障的仓库里偷东西一样,行为人岂能以门锁损坏为由来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ATM机故障能否作为量刑从轻情节。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理由是许霆用合法证件,通过合法渠道,用合法的手段从取款机上取钱,是合法持有。而故障ATM机里的现金则被认定为银行的遗忘物。对此,笔者是有异议的。侵占罪与盗窃罪确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即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时已实际控制了财物,主要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把存放在有故障的ATM机里的现金视作银行遗忘物,似有不妥。因为银行并没有遗忘,相反主观上一直以为仍在自己的牢牢控制之中。
笔者认为,ATM机故障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毕竟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了ATM机故障而偶生贪欲,而不是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读卡器等有预谋的主动方式去盗取银行的财物,其主观恶性程度是比较低的。 作者: 李克杰
男子恶意取款案续:许霆入狱后写下感人家书
2007年12月26日 来源:红网
亲爱的爸爸妈妈:你们好!
我一切都好希望你们不要牵挂,我会照顾好自己的,孩儿我已经长大。在这些日记里我感到自己成熟了很多,更加懂得自由的快乐。
在过去的日子里我没有好好孝顺你们。以后希望你们恩恩爱爱,每天快快乐乐的等着我早日回去和你们团聚。回想一下已经有两个春节没有回家和家人一起过了,那过春节就找个东西代着我吧!真的很想念你们,想起过年妈妈包的饺子还有吃分钱的趣事,还有我们一家人打扑克的乐事。
爸爸妈妈你们为我操的心太多太多了,这次就让自己休息一下不要再操心了,一切顺从天意吧!再让我接受一次磨炼与考验吧!你们在家生活好了,天天健健康康,开开心心,我就放心了。我相信老天是有眼睛的,我一定会早日回到你们身边的。还有一件事我比较担心,那就是刘芳,她如果给你们联系,就让她把我的衣服给送回家。刘芳是个很固执的女孩,我不希望她等我。因为我不想耽误她。她把衣服送回来后就不要再接她的电话了。不要告诉刘芳我的地址,我是不会再和她联系了。如果刘芳不在太原工作了要回家,那就让她联系郭宏大,就说我让郭宏大开车去把东西拉回临汾,郭宏大一定会答应的,我会安排的。
信的内容是不能写关于案情的,回信也一样,要不是收不到的。在家有时间就多去看看爷爷,和爷爷聊聊天。我二爸不知回来了吗?回来了我爸要多劝劝我二爸,让二爸过好自己的生活,别和别人攀比。
对了我还想知道我上大学的铁皮柜还在吗?锁子还好吗?匙shi我都记不起放哪了,如果知道的话在写信的时候告诉我,我的柜子里有很多重要的东西,还有大学时妈妈给我写的信,您还记得吗?
在监室里管教对我们很好,我和这里每一个人也没有矛盾,这里的生活很平静。每天准时吃饭,休息,晚上还可以看电视。在这里面我也想到了很多快乐的事情。妈妈我想起了你每天早起为我做早饭的情景,不管冬天还是夏天,您都多少年如一日的坚持做早饭给我吃,我感谢您!还有我小时候我爸骑摩托车带着我们全家回临汾过年,我爸穿得那件黄色军大衣是您把我和妹妹裹得严严实实抱在怀里,生怕我们冻着。爸爸虽然我们父子总是在吵,但在我心里还是依然爱着您。不管您有多少缺点,您还是我的爸爸,在您的身上我学到坚韧,没有被困难于挫折压倒。在您的影响下我明白了什么是诚实守信,什么是一诺千金。爸爸妈妈在过去你们之间不论发生了多少不愉快,看在儿子的情分上,希望以后你们和和睦睦,快快乐乐的在一起生活,这样我才会放心。
我这里你们就不要担心了,惠惠上大学的事一定要大力支持。不多写了主要就报个平安,回信就写写爷爷的情况,还有家里好不好就可以了,不回了也可以。有机会我会打电话回家的,爸爸生日快到了,祝爸爸生日快乐!
儿子许霆
2007.9.23
每逢佳节倍思亲,节日快乐,中秋快乐!
(注:为保护信中所提人物隐私,所用姓名均为化名。)(文/许晓)
广东省高院裁定许霆案发回重审 初定14日开庭
2008年01月10日 来源:羊城晚报
今日上午,记者从广东高院得到确切消息,许霆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开庭时间初步定在下周一。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仍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表示,在重审过程中,他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条件,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许霆的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的特征。
综合分析下来,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为此仅应负民事责任,即需将恶意取得的款项交还给银行,而不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更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吴义春称,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取款机主动出错主动‘诱惑’才导致许霆恶意取款,取款机属于‘共犯’”。
“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即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从而说明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更从事实的层面说明不需要通过刑罚惩罚。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重审中判决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属于民事问题,刑事审判程序无权主动干预”。
对于发回重审,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今天上午表示:“我们现在已经远不像事情刚刚发生时那么紧张了。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希望许霆能无罪释放,我们也愿意全额退还银行的钱”。
链接:京穗律师为许霆案上书
据悉,继日前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发信,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能够对类似许霆这样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后,2008年1月8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又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达了大体相同的愿望。 (鲁钇山 黄顺宁)
许霆案:法理情理观点对撞
2008年01月11日 来源:法制日报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如此好事,许霆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告诉同伴郭安山后,两人分别从中提取了17.5万元和1.8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后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后被抓获的许霆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恶意取款案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事件始发于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来广州打工后成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保安的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于是,许霆反复操作取走5.4万元。随后,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经过反复操作多次,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取款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2006年11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5月,已经潜逃一年,并将17.5万元赃款挥霍一空的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被警方抓获。6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10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去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此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宣判后,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犯罪。
吴义春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
本案中,许霆取款行为在其取款时自始至终都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是“公开”行为,不存在“秘密”可言。
许霆虽然对提取的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他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不能叫做“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同时,吴义春还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一百七十余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法持有。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吴义春认为,之所以让许霆取出17.5万元是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在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作出后,社会各界对此案引发热议。
在互联网上,有九成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ATM机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一旦记错账户余额多取了钱,我们就有了成为盗窃犯的可能。而一旦咱们碰上了ATM因故障,吐出假钱、少吐钱或是吞卡,不知道在这样储户利益受侵害的类似情况时,银行又承担什么责任?”有网友认为,许霆确实有罪,罪在他利用ATM机的系统漏洞满足一己之贪念,但银行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在量刑的时候撇开银行的过失,单单追究许霆的责任,判其无期徒刑,确实太苛刻了。
同时,有不少法学专家也倾向认为该案“一审量刑过重”。
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
他认为,在许霆案的罪与非罪方面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但当事人是否适用刑法法律条文应表示存疑,他认为如果能用民法解决的话,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因为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酷刑酷法”。鉴于在当事人的犯罪后果并不是特别严重恶劣的情形下,他希望对这个今年才24岁的年轻人,应该有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就法院将许霆案定义为刑事案件这一判决表示质疑:如果这个案子完全可以用民事手段的不当得利解决的话,为什么非要动用刑法呢?
据记者今天了解,目前该案件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程序中,审理结果尚无定论。(游春亮 林晓彬)
媒体详解许霆案:“史上最牛ATM机”谁能惹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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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03日 来源:央视经济半小时
ATM机出现安全漏洞,被人钻了空子,这件事情银行和许霆究竟应该负多大责任?
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台自动柜员取款机,记者见到它的时候,它已经被严密地包裹了起来,然而在这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取款机取钱的一位名叫许霆的小伙子,因为这台取款机被判了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霆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银行的天职就是怎样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这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对于广州市商业银行出现漏洞,导致储户的资金丢失,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新闻回放:男子趁ATM机出错恶意提款171次被判无期
史上最牛ATM机
如今银行设置的ATM自动柜员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只要拿张银行卡,就能取款存钱,省掉了在银行里排长队的麻烦,然而,一位到广州打工的山西小伙子,却因为偶然发现了一台ATM机上的秘密,招致大祸临头,这究竟是一台什么样的取款机?它又有什么不同寻常的地方?
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台自动柜员取款机,记者见到它的时候,它已经被严密地包裹了起来。一个名叫许霆的小伙子曾在这台取款机对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保安,现在这位年仅24岁的小伙子因为这台取款机被判了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州街头的这台取款机与这位山西小伙子,他们中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
2006年初,24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的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的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回到宿舍后,两个人就商量该怎么办?报警或者报银行,郭安山就说,天上掉馅饼一样的,反正不拿白不拿。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则取款1万8千元。
然而,取了这么多不属于自己的钱,许霆并没有马上逃跑,22日上午9点,他照常到高院上班,他当时的心态是这个钱不是我的,但是银行肯定第二天会发现的,发现了他肯定会来人,来人就把这个钱还给他就没事了。
22日的一天平静的过去了,没有人来找许霆,23日,本不该许霆值班,但是许霆仍然在值班室呆了一天,等待广州市商业银行找上门来,结果又是平安无事,谁知道到了星期一上午也没动静,许霆就说那你银行都不要钱我就走了,他就把钱打包后,坐长途汽车准备回家。
从2006年4月22日凌晨,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17万5千元,到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广州,时间已经过去了50多个小时,但许霆却没有等来银行追款的人,这一下让许霆有了侥幸心理,以为银行确实没发现他取钱的事,于是,他和同事郭安山各自踏上了回家之路,他哪知道,自己这时候其实已经迈上了一条逃亡路。
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单位,背着这17万5千元,坐上了回山西老家的长途汽车,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
4月25日,银行在电话联系许霆的同时,也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了案,而此时许霆乘坐长途汽车刚到山西临汾,就接到广州他工作的保安部的电话,要他马上与银行联系,许霆打电话到银行,说我把钱还给你们就没事了,银行一个经理就说,不行,不仅要还钱你要回来投案,我们已经报案了。
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把许霆吓了回去,由于担心会受到刑事处罚,于是许霆决定不回家,到太原找他的一个朋友。此时又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许霆取出的17万5千元中,藏在铺盖卷里面的5万块钱不见了,他更不敢回家了,便掉头去了太原。
许霆的父亲没有找到许霆,也不知道怎样去银行还钱,而此时许霆到了太原,找到了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据许霆交待,他去跟人家做点生意,把这个钱赚回来再还给银行,网吧投资也不赚钱,那个朋友拿了他10万元投资网吧,每个月只给他200块钱,就这样拖下来。
网吧生意做不下去了,后来许霆应聘去了一家公司跑业务,战战兢兢的度过4个多月,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潜逃一年的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与他同案的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全额退还了1.8万元赃款,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一年,这两个审判结果为什么差别如此巨大?一时间社会上议论纷纷,尤其是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赶到了广州。
在许彩亮看来,许霆并不是主动到银行盗取钱财,而是因为银行的自动柜员取款机出错,许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犯下了这个错误。
那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判决呢?记者联系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该法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目前许霆已经提起上诉,最终的判决结果,应有上级人民法院作出,他们目前不便就此案接受记者的采访。
在电子商务时代,只要人们通过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那么,类似许霆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还会发生,因此,就在许霆案判决不久,全国第四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来自全国的一些法律专家专门就许霆取款案召开了一个研讨会。许霆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这一问题成为专家们争论的焦点。
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教授徐松林:“我认为是民事的不当得利行为,就是说这个性质的行为我不认为是盗窃,因为盗窃,他的本质是秘密性质。”
贺卫方:“我觉得正如一个女士穿的衣服稍为暴露一些,不构成强奸罪的一个抗辩理由一样,许霆完全是跟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到ATM机的前面去取款,去用自己的号码,我们很少听说这样的盗窃,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张谷:“从法院的这种判决理由来说,认为构成盗窃罪,我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
许霆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审判结果却引发了不少争议,法院拿来作为量刑依据的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在1997年写进《刑法》的,当时主要针对银行内部监守自盗和穿墙打洞式的这种盗窃行为,但像许霆这样,超额刷取现金,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少法律专家提出了疑问,而大家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AIM机出了安全漏洞,被人钻了空子,这件事情上银行和许霆究竟应该负多大责任?我们也采访了当事各方。
记者来到恒福路上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要求采访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去总行开会去了。
在许霆利用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后的第三天,银行才发现这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钱被取走,那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是怎样对自动柜员取款机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一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六周日没有人上班,发生故障就没有人知道,也并不是24小时都有人值班。
这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使用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是由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维护的,在许霆取款之前的5个小时,也就是当天下午5点,广电运通公司为广州商业银行进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系统升级后,许霆取款的那台自动柜员取款机出现异常,那么,广电运通对此事又做何解释?记者来到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不方便为由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是,该公司公共关系科负责人詹先生承认,那台自动柜员取款机的确是系统维护后出现的异常。
广电运通公司作为银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的提供商和维护者,由于工程师的操作失误导致了银行钱财的丢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否应该由广电运通公司来赔偿?记者从广州商业银行这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那里得到,广电运通公司赔偿了银行的损失。那么银行在许霆取款案中是不是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法理学颇有研究的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认为:
许章润:“作为金融业的提供者,你的服务有瑕疵,以至于勾引了对方,或者引诱了对方,或者说为对方提供了这种可乘之机,我相信这个时候,你作为金融业服务的提供者,你也应该反躬自省。”
广大储户的钱交给银行保管,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银行的天职就是怎样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这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对于广州市商业银行出现漏洞,导致储户的资金丢失,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第一,银行的柜员机出现了问题,为什么没有及时监控?第二,有这么一大笔数额的金钱不见了,银行的后续的服务和监控系统何在?第三,在已经发现了以后,那么银行为什么不立刻展开这种自救行动?一开始就形成这样一个银行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来联手对付这样一个顾客,好象有点不太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银行的监控措施到位,柜员机出现故障丢失资金后,能及时发现,那么许霆这种携款走人的行为也许不会发生,同样的案例,在国外一些银行也曾经发生过,但是他们的处理方法是首先主动上门找当事人追款,最大限度挽回储户的损失,并立即堵塞漏洞,而并不是靠公民的自律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那么,仅仅靠公民的自觉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能得到保证吗?
“仅仅靠公民自律,这是个有指望而没有把握的事情,而公民自律,他也要有好的自律环境他才自律得了,如果你的制度环境本身漏洞百出,你让一个人永远自律,将是要求人做圣人,而不是做凡人,而毕竟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是普通人。”
在记者即将结束采访的时候,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仍然在广州四处奔波,为自己的儿子寻求一条从轻处罚的途径,而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的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正在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自动柜员取款机的技术管理,广州市商业银行也在制定自动柜员取款机监控的相应措施和制度。
半小时观察:保护金融安全:要靠储户更要靠银行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么许霆,一个24岁的小伙子,他这一生算是完了。毫无疑问,许霆做错了事,但是人们争论的不是他该不该为此付出代价,而是他到底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一生的自由和幸福,这样的代价是否太沉重了?
让许霆失去自由的是那台充满漏洞的ATM机,它是被银行放到那个地方的,是由广电运通公司做的系统维护。作为受损一方的银行现在已经接受了广电运通公司的赔偿,这个举动本身就说明,银行心里实际很清楚,整个事件当中,有过错的并不只是许霆一人,应该承担责任的也不是他一个人。
法律不是要摧毁人而是保护人的自由的,法律不是以惩罚犯罪而是以预防犯罪为最高宗旨。许霆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个毫无悔改之意的破坏狂,银行和广电运通公司也不是全然没有疏漏。我们是不是应该给他新生的机会?但是,至少一审法官没有这么做。我们无法判定许霆最终的命运,但是我们却希望像许霆这样的事情能够少一些,出现漏洞的ATM机能够少一些,因为这样的ATM机,没有几个人能惹得起?!(主编:周人杰 记者:曾晓琳 摄像:张明)
ATM出错许霆被判无期,冤不冤?
2007年12月26日 来源:新京报
面对被害人一方因技术原因出现的过错,由于人性的弱点,不少的人面对此情况,可能都难抵诱惑。许霆“贪便宜”的做法,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相比,人身危险性也要低,此时,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处罚。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此事引发极大争议。
有评论认为,此案不构成盗窃罪,认为他的取钱行为有银行记录和监控录像,对银行不是秘密,不符合盗窃的行为要件。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是没有问题的。盗窃的本质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记录和监控录像也不能改变许霆行为的“秘密窃取”的本质,因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的当时,财物的占有人不知道,就如在公共汽车上有人行窃后,在出车门时就被失主发现,但不能改变盗窃时是秘密窃取的性质,银行记录和监控录像只是事后让财物占有者知道情况的证据。
另外,即使当时就有人进行同步观看录像,也不能否认秘密窃取的性质,因为是否秘密窃取,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认定,也就是说许霆取款时他本人认为他人不会知道和看见,就如便衣在抓捕扒手时明明知道扒手在盗窃自己的财物而暂时不制止,也就是说被窃者是知情的,这也不能改变行为人是“秘密窃取”的性质。
既然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是否有应当轻判的理由呢?我认为,这只能从“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释。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于是否有罪,也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可作为“期待可能性”脚注的最早且最典型的判例,乃1879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法院宣告被告无罪的基本理由是: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惊马伤人的后果,但他已经提出了更换辕马的要求,是雇主不但不许其换马,反以解雇相威胁。这种情况下,以人之常情看,法律很难期待被告人做出对抗雇主命令、拒绝驾驭马车以致丢掉自己的“饭碗”的“适法”举动来。
此即后人所谓的“适法期待不能”。此后确立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性,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刑法为人性的弱点流下的“温情的眼泪”,以中国人的理解,就是“情有可原”、“法不外乎情理”。由此出现了一种影响刑事责任的新的理由:在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或者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从宽处理的理由。
回到本案,许霆一案中出现的情况是,面对被害人一方因技术原因出现的过错,由于人性的弱点,不少的人面对他遇到的情况,可能都难抵诱惑,期待他不这样做的可能性降低。他“贪便宜”的做法,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相比,人身危险性也要低,此时,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其处罚。
当然,现在的问题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期待可能性的情节,因而法官并不能直接适用这一情况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对此,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本案可以适用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可以根据刑罚理论和人之常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的处罚。□高一飞(原题:许霆案:法律应为人性弱点流下“温情眼泪”)
许霆案:法律面对的是脆弱的人性
2008年01月13日 08:07:38 来源:新京报
法律面对的是平常人和脆弱的人性,制度及其执行如果采取积极的态度,也许会避免许多犯罪和挽救很多人,但如果相反则可能将很多人“推上”犯罪的道路,而这又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许霆一审被判了无期,因为他经不住出错取款机的诱惑。此案一出,论者纷纷,当然同情许霆者居多。1月11日上午,《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高院得到确切消息,许霆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想来也是,面对轻而易举就可以不断向你吐钱的取款机,又有多少人能拒绝呢?尽管取款机不是要故意诱惑你。所以我们基本上可以把许霆的这种做法,视为一种平常人性的正常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要求许霆或我们中的大多数不那样做,实际上是要求这个社会上的人都成为圣人。如果人人都是圣人,法律(尤其是刑法)、道德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今天我们也无须再讨论这样的事了。
但法院也有自己的理由:我们是在严格执行法律。的确,除了盗窃罪好像真的很难再给许霆找到其他合适的罪名。但一审法院真的是在严格执行法律吗?我看未必。首先,法院应该在许霆取的头1000块钱和后来的钱之间进行区分:前者属于不当得利,后者才带有一定程度的故意,无论是什么故意。
其次,很难说许霆后来的行为构成了盗窃,因为如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很难说他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根据通常的理解,秘密窃取是指以行为人认为不会为他人所知晓的方式拿走他人的财物。在本案中,许霆用的是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所以他肯定知道银行必定会知道钱是通过他的卡取走的。况且,根据他的交代,在“出逃”之前许霆还在单位等待银行前来追索达两日之久。可以想象,如果银行在这两天内来找了许霆并得到了全部退款,情况又会是怎样的呢?他的行为也许会被定性为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如此,银行的疏忽大意,是不是促成许霆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之一呢?更不用说取款机本身的问题了。
一个人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诸多偶然因素临时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显然不能将许霆视为“天生犯罪人”。可以想象,在那些日子里和旅途中,他的思想经历了多么复杂的斗争和变化:曾经有多少次,他想回头把钱交还银行,以换取一身的轻松——如果有人告诉他这只是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不需要坐牢,如果他能够从银行或国家机关那里获得任何积极的信息的话。但是他没有,他后来知道的只是这是盗窃、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于是,他从最初获取“不义之财”的侥幸、贪婪、忐忑,逐渐演变到了恐惧并决定逃离以避免被抓到。一个平常的年轻人,就这样走上了不归路,原因不仅在于他有机会让自己的人性接受只有圣人才能过关的考验并且失败了,还在于没有人愿意在他“出逃”的路上,给他任何积极的信息,而是相反给了他极大的压力和不断加深的恐惧。
反过来,当我们再次考虑一审法院的判决时,不仅会为所谓严格执法的说法深表遗憾:法院实际上是将许霆的行为解释成了秘密窃取。但如前分析,这一解释又很难说是严格解释,并实际上具有了类推的色彩,而任何超越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都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将犯罪范围扩大化的嫌疑:没有适合的罪名就一定要定罪吗?
所以,现在要反问的反而是:法院是在严格适用刑法条文和罪刑法定原则吗?显然,这一判决背后体现的,是对任何不法行为的惩罚,而不是今天所公认的对犯罪的预防和对年轻人的拯救。所以,需要更改的也许不仅仅是这个判决本身,更在于刑事执法的思想本身:法律面对的是平常人和脆弱的人性,制度及其执行如果采取积极的态度,也许会避免许多犯罪和挽救很多人,但如果相反则可能将很多人“推上”犯罪的道路,而这又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李红海)
许霆案类似司法考试真题 题目答案为盗窃罪
2008年01月15日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因利用ATM机出错取走17.5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的许霆,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许霆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华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大谈“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但记者昨日发现,2006年的司法考试曾有真题与“许霆案”极为类似,真题参考答案仍为盗窃罪。
法学专家:不构成盗窃罪
取1000元只扣1元,因ATM出错许霆先后取款17.5万元并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日前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引起广泛争论。
华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日前称,许霆的行为应定性为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罪。徐松林称,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窃取,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合法地取款,不存在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同时,此案定性为恶性取款是不当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刑法是迫不得已采用的,如果案件可以用民事解决的话,刑法不用干预,因为公诉和立案侦查是国家资源,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能使用。最后,如果是普通的人,出现天上掉馅饼的情况,很多人都会作出“恶意取款”的事情,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徐松林的观点得到了很多网友的赞同。很多网友认为,此案明显是银行的ATM机出错在先,ATM机自己要多吐钱出来,问题出在机器上,许霆不应算犯罪。
司法考试真题证明是“盗窃”
记者注意到,“许霆案”其实和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0题极为类似,恰好这道真题的参考答案也是盗窃罪。该题要求考生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其中C选项称“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C选项。各大参考书,对标准答案的解析称,ATM机是机器不是人,它本身不能被骗,因此欺骗ATM机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此题和“许霆案”类似,惟一不同的是许霆用的是真卡。
“这个案子(“许霆案”)和司法考试这道题非常像,法院的定罪是完全没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当时在对这道题的讨论中,有学者认为构成诈骗罪,也有学者认为构成盗窃罪,但对这种行为定罪是共同的,几乎没有刑法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他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实际上不在于定罪是否准确,而在于量刑是否适当。(成都商报 李凌鹏)
许霆案发回重审,舆论作用有多大?
2008年01月18日 07:17:05 来源:中新网
年轻的许霆收到了一件新年礼物: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过去一两个月,舆论对此案表达了近乎一边倒的意见。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在作出撤销一审裁决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受到这一强大舆论压力的影响,外界不得而知。
如果宣称省高院目前的判决是舆论的胜利,未免过于轻率。很有可能,省高院的法官本来就对此案有不同于一审法院的理解。按照司法程序,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本来就负有审查一审法院裁决之合理性、合法性,矫正一审法院失误、疏漏、错误的责任。
当然,上诉法院法官在进行司法决策的过程中,有极大的可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今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无孔不入,中国的法官似乎也没有自愿与世俗社会隔绝的职业精神。所以,高级法院法官几乎不大可能未看相关舆论,几乎不可能感受不到舆论所透露出来的法学界、民众对一审判决的质疑态度。
但是,即便上诉法院法官确实受到了舆论影响,似乎也并无太多可担心之处。近年来,“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成为一大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还在一审判决过程中,媒体就积极介入。并且,几乎是毫无顾忌地传达各方的意见,通常是反对、质疑的意见居多数。
有些学者对此现象颇为担心,认为这有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生活于目前的制度体系中,法官们本来就缺乏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部权力的干预,而不得不枉法断案。金钱也在法院门口徘徊,薪俸不足以维持体面生活的一些法官,很难拒绝这种诱惑。如果在此之外,法官再受到强大的舆论干预,其独立性就会更为严重地流失。
不过,这种担心其实很难成立。目前围绕司法活动形成的一波又一波舆论浪潮,与其说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毋宁说将是那些追求正义的法官的帮手,并且有助于推动法律人共同体的健全发育,从而构建司法独立的坚实基础。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只能是整个社会、尤其是法律人共同体自觉努力的产物。法院相对于外部权力机构不能独立、法官在法院内部不能独立审理案件,这样的格局是内嵌于种种复杂的政治、行政、法律制度之中的,围绕这一扭曲的格局活动着一个又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尽管法学界早就呼吁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一些有抱负的法官也在悄悄地作出努力,但这方面的进展并不很大。
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律体制本身存在某种严重的失灵。法律要求法官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严格适用法律。但是,法律本身又根本不可能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随时修订。结果,如许霆案所示,法官如果严格适用法条,很可能作出十分荒唐的判决。司法界虽然试图改变这种现象,但终究难越雷池。
舆论的介入,则是一种有效的助推力量,有助于改变上述不合理状态。通常情况下,舆论来自外部,有助于打破在审理案件的法院周围、束缚着法院的复杂的利益格局。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已经伸出的权力之手,可能不得不硬生生地缩回;在法院门口徘徊的金钱的价值也可能大幅贬值。在舆论压力下,缺乏司法职业伦理的法官不得不强打精神;具有正义抱负的法官,则可以相对大胆地秉持良心,作出正义而合理的判决。
舆论也可能因为判决的不合理,对法律制度本身进行反思。本案及类似不合理的案件清楚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可能正是舆论围绕着这些案件的批评、呼吁,促成最高法院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这有助于矫正目前法律制度的僵化。甚至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恐怕也与媒体围绕诸多死刑案件发起的舆论风暴有密切关系。
当然,舆论不可能是正义的化身,评论家们的看法可能是激情多于理性,民众的常识有时也可能不合乎法治原则,甚至专家也可能言不及义。但是,在当下中国可能具有影响的各种力量中,舆论与正义恐怕是最亲和的,舆论也传达了在具体案件中恢复正义的途径。对于具有正义抱负的法官来说,舆论提供了一种激励,作出司法决策也有一些参考数据。同时,在相关争论中,法学专家、律师与法官也有机会进行某种不见面的对话,这对于法律人共同体的发育是有益的。
总之,中国的司法制度远没有到合理的地步,法官最大的困扰是权力的控制与金钱的诱惑。舆论不仅可以帮助司法界反思个别案件的合理性,更能够推动司法体制向正确的方向转轨。看似干预的舆论审判,其实有助于法院、法官扩展独立性。
许霆案“发回重审”意味深长
2008年01月16日 来源:光明网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有了新进展,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这让关注这一案件的广大网民长吁了一口气,事情正在起变化,广州中院该掂量掂量了。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很多人会想,广东高院无论是业务素质还是社会公信力都要优于广州中院,由高院做出最终判决不是更好吗,为什么案子转了一圈又回去了?笔者没有机会一睹该裁定的原文,然而隐隐觉得这裁定有些不妥,忍不住寻根究底,以“书面审理”、“发回重审”两个关键词按图索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赫然寻得如下法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发回重审情形,都是程序违法的。
以法律为准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而事实清楚的,不能发回重审,应当依法改判。所以本案无论事实是否清楚(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事实是清楚的),广东高院的裁定都是自相矛盾的。广东高院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显然他们不想接这个烫手的山芋。
这是一个经典的、中国化的处理复杂问题的方式,能够实现自己远离漩涡中心、含蓄表态和敲打具体责任人等多重功效。大多数中国人都读得懂其中的含义,然后事情会按照大家心知肚明的方式处理。然而,这种方式却是行政的,不是法律的。
从刘涌案到邱兴华案在到今天的许霆案,当社会舆论一次次将司法体系的最高或次高层级推到风口浪尖时,面对天下汹汹民意,以及专家学者的莫大期许,法院或如老僧禅定,或使太极推手,始终不敢越雷池一步,人们期望的“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始终只是镜花水月。
并不是他们不想成为众人心目中的英雄,他们也想像外国同行一样接受群众的赞美、欢呼和顶礼膜拜。然而,处在中国人情社会中法官们,不可能不考虑同僚、上下级、相关政府部门等方方面面的人情世故。处在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系中的法官们,也不是德沃金所言的“法律帝国中的王侯”,而是一个个“府道州县”。他们要接受诸如结案率、错案率这样的重重政绩考核,变得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了。
可怜的广州中院!他们只是按法律条文办事,只不过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多动动脑子而已。或许一年结案数百起的沉重压力让他们没有时间去思考了。现在,处在漩涡中心的广州中院面对举国上下舆论的轰炸、网民的口水和恶搞、专家学者的指摘以及上头的不待见,乃至央视的关注,是该清醒清醒了。
事情至此,好像高潮已过了。媒体、网民、学者的统一战线高度一致,展现了强大的战斗力,取得了辉煌的胜利。许父表示不再像一审判决后那么紧张了,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开始准备无罪辩护了。冰冷的法律售货机吐出的令人吃惊的产品,引发了一场全民狂欢。一向高高在上、威严的法院在人民战争的强大攻势面前灰溜溜的败下阵来。这真是一个不错的法律喜剧。
然而,本案反映的法律的漏洞和滞后,以及司法体系的痼疾,却提示人们依法治国之路还很漫长。(熊风)
男子恶意取款判无期续:专家称动用刑法过于严苛
ATM许霆案:判决岂能机械适用条文?
广州中院院长称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
2008年02月19日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
谈卿三华案:
我认为,法官的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谓的“民愤”,往往带有很强的情绪性,而法律是一个理性的、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法律的判断与社会公众的感性认识未必吻合。法官断案必须时刻保持理性,不应该受“民愤”的影响。
谈许霆案
这个案子,不仅民间有争议,法学界内部也发生了观点的碰撞,刑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意见相差较远……很多立法实践都是在一个个新案例的基础上得以完善的。所以,这类案件的审判引发争议,未必不是好事。”
昨日上午,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在会议间隙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她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就几个近期热门案件的审判工作向记者发表了见解。吴树坚认为,个别审判有争议很正常,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
个别审判有争议很正常
“南方医科大学卿三华教授被杀案”以及“许霆ATM取款案”的审判结果引得满城风雨。吴树坚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对该两起案件的审判工作发表了评论:“我们很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个别审判有争议也很正常。先说‘卿三华案':法官断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认为,法官的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谓的‘民愤',往往带有很强的情绪性,而法律是一个理性的、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法律的判断与社会公众的感性认识未必吻合。法官断案必须时刻保持理性,不应该受‘民愤'的影响。法官是在综合控辩双方的举证之后才依法作出裁判的,不能偏听偏信其中的任何一方,公诉人认为有罪的未必就有罪,必须在走完整个法律程序后才能得出司法结论。
吴树坚认为,“许霆ATM取款案”这类引起社会争议的新型案件有利于法制的完善:“这个案子,不仅民间有争议,法学界内部也发生了观点的碰撞,刑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意见相差较远。我认为,任何法学家都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他们的意见未必就是正确的。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奇特性'。换个角度看,这类新型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推动我国的法制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立法的前瞻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律都有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先有案件,后有法律',很多立法实践都是在一个个新案例的基础上得以完善的。所以,这类案件的审判引发争议,未必不是好事。”
吴树坚向记者透露,通过本次大会,她建议广州中院与政府、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等建立并推广联合调解机制。她说:“近年来,广州中院尤其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老百姓到法院,先调解,调解成功的就不走司法程序了。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于公于私都有利。去年,广州市中院的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都有所下降,这主要得益于调解。” (记者张强、刘旦、陈穗华、文远竹、任珊珊、刘文亮、赖伟行、潘勤毅、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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