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人士介绍,广州于2001年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但因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冲突,于2004年12月29日被废止。之后,广州市一直没有出台新的规章。
此次公布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分别从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范,规定了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明确了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物业的所有权、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就社会较为关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等内容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做了明确规定。
限制物管权限 增强服务功能
据悉,此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对急需解决的如业委会的换届、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共用部位的管理收益、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等过去欠缺具体操作规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其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规章的制定将限制其“管理”权限,增强其“服务”功能,加强了对其监管;对于业主,规章更加明确了其自治权利,同时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对于业主委员会,规章的制定规范了其运行,将促进其自治机制的完善。
该规章于2006年初完成送审稿初稿,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国土房管系统单位意见90多条,考察、借鉴了外地成功经验,吸收了最近颁布的《物权法》的内容,至今已经修改多次,内容较为完善。
亮点1 居(村)委会代表要当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
规章首次明确,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自接到业主书面要求30日内,会同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指导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5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筹备组组长由居(村)委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3日;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5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这是一大亮点,深圳、上海等地早已实行这一做法。
亮点2 业委会不召集业主大会 由街道牵头协调
规章提出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即:在业委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或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但业委会不依法召集等四种情况下,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牵头,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辖区派出所、居(村)委、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亮点3 旧物管企业拒不移交要罚1万元到2万元
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将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资料、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拒不移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人员造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转A13版)
公众提交
意见途径
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提交意见途径:
1.上网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wyglgd@126.com
2.邮寄至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物业管理处(邮编:510030)
3.传真至83177301
联系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
电话:83177301
广州新物管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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