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三十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
文革期间,中国的司法系统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几乎陷于瘫痪,改革开放之初,中国重建公检法的进程艰难起步。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几乎是从无到有的曲折历程,文革后重新建立起来的司法系统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坚强基石。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中,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作出判决。这被认为是中国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的里程碑。
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1998年,中国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从那时起,北京市民吕晓霖只要一有时间,就会来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吕晓霖:通过听这些案子,使我对法律有些认识,(公民自由旁听)这件事情的做法,让老百姓得到老百姓所需求的法律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法官 吴在存:社会公众进入法庭来旁听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法官审判活动很好的监督。
998年7月11号,中央电视台首次对十大电影厂维权案的审理进行了现场直播,法庭审判也通过电视直播也走进了千家万户。
改革开放初,全国共有3187个法院,法官6万人。2007年,全国法院已经增加至3557个,法官达19万人。 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1万余件。而2007年全年受理案件885万余件,2008年仅1月至8月就受理案件660万余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在传统的刑事、民事审判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徳咏:由原来仅仅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发展到现在承担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国家赔偿和执行等多种职能。”
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时间跨越到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检察队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当年11月,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工作步入专门化、正规化轨道。
跨越30年,在中国的司法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罪刑法定思想、公平正义理念、程序正义、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等重要的法治观念,也逐步得到确立。
在司法改革逐步深入的同时,中国的立法进程也在加快,1988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为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把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民告官”案件,促成《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随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订和施行,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被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始提速。
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受到保障。
2007年1月1日起,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死刑案件核准权开始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今年10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就立法发表意见。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这种做法目前已经成为常态。